2024新奥门原料免费资料

You are here: Home > 新闻快讯 > 法规更新

注意!欧盟发布新包装法规,并将于2026年8月12日实施

2025年1月22日,欧盟正式发布了新的包装法规(EU) 2025/40《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条例》(Packaging and Packaging Waste Regulation,简称PPWR),新规将于2026年8月12日正式实施,并废除和全面取代现有的包装和包装废物指令94/62/EC,成为欧盟在包装和包装废弃物管理方面的主要法规。

 

新包装法(EU) 2025/40主要内容包括以下: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有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无论此类包装用于工业、其他制造业、零售或分销、办公室、服务业还是家庭。

 

2. 对包装中物质的要求

1) 尽可能减少包装材料或包装部件中的关注物质(物质清单计划于2026年12月31日发布)。

2) 铅、镉、汞和六价铬总和不超过100mg/kg。

3) 除非另有欧盟法律禁止,对于食品接触包装中的PFAS需符合:

a. 每种PFAS不超过25ppb(不包括聚合物PFAS的定量);

b. PFAS总和不超过250ppb(不包括聚合物PFAS的定量);

c. PFAS(包括聚合物PFAS)以氟计不超过50ppm,如氟含量超过50ppm,则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户需提供关于氟含量的证明文件,说明其作为PFAS或非PFAS的具体含量,以便编制本法规附件VII中要求的技术文件。

备注:到2030年8月12日,委员会应进行评估,以评估是否需要修订或废除这些条款,以避免与根据法规(EC) No 1935/2004、(EC) No 1907/2006或(EU) 2019/1021制定的对PFAS使用的限制或禁令重叠。

 

3. 对包装的回收要求

1) 投放市场的所有包装都必须是可回收的。

2) 包装被视为可回收的条件如下:

a. 它经过设计可用于材料回收,使得回收所得的二次原材料在质量上与原始材料相当,并可用于替代原材料,且;

b. 当包装成为废弃物时可以被单独收集,并可被分类为特定废物流,从而不影响其他废物流的可回收性,另外还可进行规模化回收。

3)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8年1月1日之前通过委托法案,制定与“可回收设计”标准和可回收性能等级相关的标准。这些标准将在2030年1月1日或委托法案生效日期起24个月后生效,只有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级为A、B或C的包装才能投放市场。自2038年1月1日起,有符合附件II表3中可回收性能等级为A、B的包装才能投放市场。

4) 欧盟委员会将在2030年1月1日之前通过实施法案,建立包括但不限于按包装类别进行大规模回收评估的方法,该法案将于2035年1月1日或实施法案生效日期起五年后生效。

5) 可豁免类别(在2035年1月1日之前仍会进行审查)

· 药品的直接包装和外包装(指令2001/83/EC & EU 2019/6)

· 医疗器械的接触敏感性包装(EU 2017/745 & 746)

· 婴儿配方食品和后续配方食品、加工谷物基食品和婴儿食品以及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接触敏感性包装

· 用于运输危险货物的包装(指令2008/68/EC)

· 由轻质木材、软木、纺织品、橡胶、陶瓷、瓷器或蜡制成的销售包装

备注:到2035年1月1日,本委员会应审查规定的例外情况,至少要考虑到分拣和回收技术的发展以及经济经营者和会员国获得的实践经验。在此基础上,委员会应评估继续实施这些例外情况的适当性,并在适当时提出立法提案。

 

4. 塑料包装中的最低回收成份

1) 投放市场的塑料包装部件(豁免除外)应包含以下最低百分比的回收料:

类 型

 

2030年1月1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年(以较晚者为准)

 

2040年1月1日

以PET为主成分的塑料接触敏感性包装(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

 

30%

 

50%

PET以外的塑料接触敏感包装(一次性塑料饮料瓶除外)

 

10%

 

25%

一次性塑料饮料瓶

 

30%

 

65%

以上除外的其它塑料包装

 

35%

 

65%

2) 欧盟委员会将在2026年12月31日前通过实施法案,建立从消费后塑料废料中回收的再生材料比例的计算和验证方法。

3) 2029年1月1日或实施法案生效日期起24个月后的日期,以较晚者为准,包装中的再生材料比例需符合实施法案的规定。

4) 可豁免类别

· 药品的直接包装

· 医疗器械的接触敏感性包装

· 婴儿和儿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食品的接触敏感性包装

·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

· 可堆肥塑料包装

· 占包装总重量不到5%的塑料部件

· 食品接触的塑料包装(如回料的添加致使产品不符合(EC) No 1935/2004的要求)

 

5. 包装最小化要求

1) 2030年1月1日起,制造商或进口商应确保投放市场的包装设计使其重量和体积减至确保其功能所需的最小值或必要程度,同时考虑制造包装的形状和材质。

2) 截止2027年2月12日,欧盟委员会将要求欧洲标准化组织制定或更新关于包装减量化的协调标准,这些标准包括计算和测量符合本条例要求的方法。对于最常见的包装类型和格式,这些标准会规定最大适当重量和体积限制,并在适当的情况下,规定壁厚和最大空隙。

 

6. 可重复包装的要求

1) 自2025年2月11日起投放市场的包装满足以下所有要求的情况下,应被视为可重复使用:

· 它经过构思、设计并投放市场,旨在多次重复使用;

· 它的构思和设计是为了在通常可预测的使用条件下完成尽可能多的旋转;

· 它满足有关消费者健康、安全和卫生的适用要求;

· 它可以清空或卸载,而不会因妨碍其进一步功能和再利用而损坏;

· 它能够清空、卸载、重新填充或重新装载,同时保持包装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并确保符合适用的安全和卫生要求,包括食品安全要求;

· 它能够根据附件VI的B部分进行翻新,同时保持其执行其预期功能的能力;

· 它允许粘贴标签并提供有关该产品特性和包装本身的信息,包括确保产品安全、充分使用、可追溯性和保质期的任何相关说明和信息;

· 它可以清空、卸载、重新填充或重新装载,而不会对负责这样做的人的健康和安全构成风险;和它满足第6条中规定的可回收包装的特定要求,因此当它成为废物时可以回收利用。

2) 到2027年2月12日,本委员会应根据第64条通过一项授权法案,以补充本条例,为本条第1款(b)项的目的,为重复使用中最常用的包装形式确定可重复使用包装的最小轮换次数,同时考虑到卫生和其他要求,例如物流。

3) 应通过附件VII中提及的有关包装的技术信息来证明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要求。

 

7. 包装标签的要求

1) 2028年8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包装应标有统一的标签,其中包含有关其材料成分的信息,并以象形图为基础,以方便消费者对包装分类。

2) 2029年2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30个月(以较晚时间为准),投放市场的可重复使用包装应带有标签,以告知消费者该包装可重复使用。

3) 2028年8月12日或实施法案生效之日起24个月(以较晚者为准),投放市场的贴有再生材料含量标签的塑料包装,其标签应符合实施法案。

4) 统一标签和规格的制定时间为2026年8月12日。

备注:以上(1)~(3)所述的截止日期之前在欧盟制造或进口的包装,可以在标签要求生效之日起3年内继续在市场上销售。

 

法规原文链接:Regulation - EU - 2025/40 - EN - EUR-Lex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CELEX:32025R0040&qid=1739857855807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