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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REACH附录17限制物质清单新增PFCAs的限制要求

2021年8月5日,欧盟官方公报在其官网上发布了修订法规(EU) 2021/1297,本法规修订了REACH附件XVII限制物质清单第68条,将已移除至POPs法规的PFOA替换为全氟羧酸C9-C14 PFCA及其盐类和相关物质。本法规自其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第20天生效。本法规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

 

 

 

在REACH附件XVII中,第68条内容替换如下:

68.

CnF2n+1-C(=O)OH的直链和支链全氟羧酸,其中n=8、9、10、11、12或13(C9-C14 PFCA),包括它们的盐,及其任何组合;

 

任何C9-C14 PFCA相关物质,其具有式CnF2n+1-的全氟基团,直接连接到另一个碳原子,其中n=8、9、10、11、12或13,包括其任何组合;

 

任何C9-C14 PFCA相关物质,其具有式CnF2n+1-的全氟基团,不直接连接到另一个碳原子上,其中n=9、10、11、12、13或14作为结构元素之一,包括其任何组合。

 

以下物质不包括在该名称中:

-CnF2n+1-X,其中X=F、Cl或Br

其中n=9、10、11、12、13或14,包括其任何组合;

-CnF2n+1-C(=O)OX’,其中n﹥13且X’=任何基团,包括盐。

1.自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自行制造或作为物质投放市场。

 

2.自2023年2月25日起,不得在以下方式使用或投放市场:

(a)作为另一种物质的成分;

(b)混合物;

(c)物品;

除非其在物质、混合物或物品中C9-C14 PFCA及其盐的总和的浓度低于25 ppb,或C9-C14PFCA相关的物质的总和低于260 ppb。

 

3.作为对第2段的减损,C9-C14 PFCAs、它们的盐类和C9-C14 PFCA相关物质的浓度总和限值应为10 ppm,当它们存在于用作运输的分离中间体的物质中时,生产全氟碳链长度等于或短于6个原子的氟化物,但须满足本法规第18条第(4)(a)(f)点的条件。委员会应不迟于2023年8月25日审查此限制。

 

4.第2段自2023年7月4日起适用于:

(ⅰ)防油防水纺织品,以保护工人免受危险液体对其健康和安全的伤害;

(ⅱ)制造聚四氟乙烯(PTFE)和聚偏二氟乙烯(PVDF),用于生产:

-高性能,耐腐蚀的气体过滤膜,水过滤膜和医用纺织品膜;

-工业废热交换设备;

-能够防止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和PM2.5颗粒泄漏的工业密封胶。

 

5.作为对第2段的减损,应允许在2025年7月4日之前使用C9-C14 PFCA,其盐和相关物质。

(ⅰ)半导体制造中的光刻或蚀刻工艺;

(ⅱ)应用于胶片的照相涂料;

(ⅲ)侵入性和植入性医疗设备;

(ⅳ)已经在包括以下条件的系统(包括移动系统和固定系统)中安装的用于抑制液体燃料蒸气的灭火泡沫和液体燃料火(B类火灾)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其盐和相关物质的灭火泡沫不得用于培训;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其盐和相关物质的灭火泡沫除非包含所有释放物,否则不得用于测试;

-从2023年1月1日起,仅允许在可以控制所有释放物的场所使用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其盐类和C9-C14 PFCA相关物质的消防泡沫;

-含有或可能含有C9-C14 PFCA,其盐和相关物质的消防灭火泡沫库存应根据(EU) 2019/1021号法规第5条进行管理。

 

6.第2(c)段不适用于2023年2月25日之前投放市场的物品。

 

7.在2028年8月25日之前,第2段不适用于加压定量吸入器的罐头涂层。

 

8.第2(c)段自2023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

(a)半导体本身;

(b)包含在半成品和成品电子设备中的半导体。

 

9.第2(c)段自2030年12月31日起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之前投放市场的成品电子设备的备件或替换零件中使用的半导体。

 

10.在2024年8月25日之前,对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中的C9-C14  PFCA总和的浓度限制应为2000 ppb(如第2段所述)。自2024年8月25日起,含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含氟弹性体中C9-C14  PFCA的总浓度限制应为100 ppb。在制造和使用含有全氟烷氧基的氟塑料和氟弹性体过程中,应避免所有C9-C14 PFCA的排放,如果不可能,应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排放。这种减损不适用于第2(c)段中提到的条款。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年8月25日审查此减损。

 

11.对于C9-C14 PFCA的总和,第2段中提到的浓度限制应为1000 ppb,这些物质存在于通过电离辐射或热降解产生的PTFE微粉中,以及工业和专业用混合物和制品中。使用含有聚四氟乙烯微粉。在PTFE微粉的制造和使用过程中,应避免所有C9-C14 PFCA的排放,如果不可能,应在技术和实际可行的情况下尽可能减少。委员会应不迟于2024年8月25日审查此减损。

 

12.在本条目中,C9-C14 PFCA相关物质是指根据其分子结构,被认为有可能降解或转化为C9-C14 PFCA的物质。

 

相关链接:

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N/TXT/?uri=uriserv%3AOJ.L_.2021.282.01.0029.01.ENG&toc=OJ%3AL%3A2021%3A282%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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